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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2-02-28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指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立案审查方面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分以下几个层次:

1.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是指由作出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同级管辖的依据是法律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权。在办案实践中,同级管辖存在调卷便利、审查迅速的长处,因此,除案情重大、错案影响面广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一般民事行政申诉应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坚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转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基于这种法定抗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

3.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直接抗诉权,但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判享有审判监督权,发现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也有权对同级法院一审的二审终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二审终审裁判有错误时,有权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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