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2-02-28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或不提请抗诉决定:
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4.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外,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