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刑诉法》驻所检察官保障律师会见权
发布时间:2013-03-19
“检察官同志,真是万分感激,接受我们的申诉,维护我们的律师会见权,我代表我们外地律师谢谢您啊!” 3月19日上午11时,从云南来的李律师紧紧握住奉化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李小平的手,不断地表达谢意。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一名律师如此激动呢。时间回到2个小时前。从云南赶来的李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为一名涉嫌贩毒的被告人作辩护,早上9点左右,李律师他一个人急匆匆地来到看守所,经过大门武警验证后,来到了接待中心,希望能及早见到那名在押被告人。
看守所民警见其一个人来会见,查看了证件后根据惯例说道,“一个人不能会见的。”李律师一听,着急起来,一来案情比较紧急,二来下午还要赶飞机回云南的呢,怎么见不了呢?
李律师解释道:“按照刑诉法规定,只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了,刑诉法对律师人数也规定的是一至二人,并没有要求必须二人才能会见。”但看守所民警坚持要求一定要两人。
见辩解无望,李律师马上来到驻所检察室申诉。检察官李小平听完其申诉后,立即调查核实,在确认了律师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后,李小平立即通知看守所给予了纠正,成功地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要接受律师的申诉或控告,在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是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的8项新规定之一。
新《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意思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聘请一个辩护人,也可以聘请两个,因此看守所依据惯例要求两个律师会见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李小平正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等规定,及时让看守所方面给予了纠正,从而保障了律师的权利。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一名律师如此激动呢。时间回到2个小时前。从云南赶来的李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为一名涉嫌贩毒的被告人作辩护,早上9点左右,李律师他一个人急匆匆地来到看守所,经过大门武警验证后,来到了接待中心,希望能及早见到那名在押被告人。
看守所民警见其一个人来会见,查看了证件后根据惯例说道,“一个人不能会见的。”李律师一听,着急起来,一来案情比较紧急,二来下午还要赶飞机回云南的呢,怎么见不了呢?
李律师解释道:“按照刑诉法规定,只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了,刑诉法对律师人数也规定的是一至二人,并没有要求必须二人才能会见。”但看守所民警坚持要求一定要两人。
见辩解无望,李律师马上来到驻所检察室申诉。检察官李小平听完其申诉后,立即调查核实,在确认了律师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后,李小平立即通知看守所给予了纠正,成功地保障了律师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要接受律师的申诉或控告,在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是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的8项新规定之一。
新《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意思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聘请一个辩护人,也可以聘请两个,因此看守所依据惯例要求两个律师会见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李小平正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等规定,及时让看守所方面给予了纠正,从而保障了律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