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刑事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8-05-08
为全面了解全区刑事犯罪总体状况,进一步推进“平安奉化”建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对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从检察视角进行实证分析,为精准司法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全区刑事案件总体情况
(一)刑事犯罪总量有所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趋好
2017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91件662人,同比降幅分别为13.3%和17.3%,审结案件490件660人,同比降幅分别为13.3%和17.4%;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074件1498人,同比降幅分别为12.1%和10.7%,审结案件1003件1349人,同比降幅分别为8.2%和4.6%。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受理数量来看,2017年犯罪数量同比均呈下降趋势,区检察院坚持不懈推进平安奉化、法治奉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全区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趋好。
(二)犯罪类型和犯罪罪名较为集中
1.从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犯罪类型来看,全区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型。2017年,这三类犯罪的受理数占到全部一审公诉案件的86%,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362件,占34%;侵犯财产类犯罪338件,占3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219件,占20%。
2.从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犯罪罪名来看,全区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罪名上。2017年,这三类犯罪占到全部一审公诉案件的63%。其中危险驾驶罪296件,占27.6%;盗窃罪282件,占26.3%;故意伤害罪99件,占9.2%。
(三)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7年,区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804件1061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含三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142人,约占13.4%,同比上升39.2%。为依法打击各类刑事案件,营造良好治安环境,区检察院加大对重罪重犯的打击力度,依法起诉抢劫、开设赌场、猥亵儿童、贩卖毒品、电信网络诈骗等一批重大涉众敏感案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呈上升趋势。
(四)外来人员犯罪占比近四成,来源地和涉嫌罪名均较为集中
2017年,审查起诉外来人员犯罪598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40%,同比下降8.8%。人员来源地比较集中,排名前三的依次为贵州籍175人、约占29%,安徽籍96人、约占16%,四川籍54人、约占9%;涉嫌罪名主要为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约占45.8%,其次是危险驾驶犯罪,约占10.7%,再次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约占7.2%。外来人员犯罪中七成身份为无业、无固定职业或进城务工人员。
(五)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形势不容小觑
2017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8件43人,同比人数上升19.4%。所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上。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44.2%为初中文化,34.9%为小学文化,7%为文盲。户籍地为宁波大市范围以外的外地未成年犯罪29人,占比67.4%,其中排名前三的依次为贵州籍16人,安徽籍4人,四川籍3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六)共同犯罪案件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加
2017年,审查起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人数为466人,占全部起诉案件人数的34.5%,同比上升3.6%,共同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如办理的顾某某涉资18亿网络赌博案,涉案人数多达40人,为全区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共同犯罪案件多集中在盗窃、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常见、多发罪名。
(七)受过刑事处罚人员重新犯罪比例呈下降趋势,罪犯改造效果较好
从前科情况来看,2017年,审查起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为320人,占全部起诉案件人数的23.7%,同比下降14.9%。其中,累犯98人,占全部起诉案件人数的7.3%,同比下降32.9%。受过刑事处罚人员重新犯罪比例下降,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再教育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刑事案件特点分析
(一)依法重点打击侵财类犯罪,盗抢骗等多发、易发案件呈下降趋势,形势有所好转
深入推进为期三年的打击侵财犯罪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盗抢骗等侵财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7年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财产犯罪338件460人,占案件总数的近三成,提起公诉317件420人。罪名主要集中在“两抢一盗”及诈骗犯罪。其中,盗窃犯罪282件351人,占案件总数的26.3%,同比分别下降23.2%和27.8%;诈骗犯罪43件93人,同比件数上升13.2%,人数下降4.1%;抢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数量均为个位数。侵财型犯罪总体形势有所好转,数量有所控制,但依然为我区主要犯罪类型。
(二)严重暴力犯罪数量略有增幅,形势依然严峻,持续加大惩治力度
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坚持对各类严重暴力刑事犯罪重拳出击,依法严惩。2017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故意杀人(移送市院)、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7件18人,件数同比增幅5.88%。依法提起公诉13件13人,其中,起诉强奸犯罪9件9人,抢劫犯罪3件3人。故意杀人犯罪多由情感或经济纠纷所引发,发生在情侣、夫妻间居多。强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多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有接触,后在送被害人回家之际实施强奸。抢劫犯罪中67%为外来人员犯罪,且携带凶器,社会危险性较大。通过对上述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
(三)黑恶势力犯罪显现,形势不容乐观,保持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惩治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起诉毛某某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落实检察环节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件数仍呈上升趋势,仍需重拳出击,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2017年共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件28人,提起公诉8件37人,同比件数增加44%、人数同比降幅58%,其中还不乏一些社会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案件,如田某某等10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朱某某等1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通过侦查监督部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工作室,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从案件定性、证据采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给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逮捕质效明显提升,但仍需重拳出击,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五)涉“食药环”犯罪均呈下降趋势,取得较好惩治效果
立足保卫“绿水青山”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7年共批准逮捕6件8人,提起公诉5件11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立案3件5人。从受理数来看,共受理审查起诉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件1人,同比降幅83.3%;共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23件42人,罪名集中在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5类犯罪。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受理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罪7件13人,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31%,同比降幅分别为12.5%和56.7%。上述犯罪整体呈下降趋势,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六)金融领域犯罪降幅明显,金融市场管理秩序有所好转
围绕集中整治“逃废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存款、骗取贷款、信用卡诈骗等金融领域犯罪11件12人,提起公诉12件13人。从受理数来看,2017年共受理审查起诉金融领域犯罪18件41人,同比降幅分别为85.7%和68.9%。受理数大幅下降的原因为,2016年宁波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了以“打侵财除隐患保平安”为主要内容的“春雷”专项行动,区公安分局当年集中报送大量信用卡犯罪(107件108人),导致2016年金融犯罪受理数激增。2017年受理的金融领域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占比分别为48%和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多发,案件受害者往往多达数十人,个别案件实际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万,社会危害性极大。
(七)“黄赌毒”犯罪呈上升趋势,持续加大惩治力度
2017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涉“黄赌毒”犯罪133件242人,同比分别上升27.9%和21.6%,提起公诉116件185人。其中,涉黄类犯罪为18件30人,占比14%。主要集中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成为涉“黄”犯罪的新特点;涉赌类犯罪为36件112人,占比27%,主要包括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赌博犯罪仍以传统的麻将或“牌九”方式存在,涉案人数众多,抽头数额较大。开设赌场中近三成为共同犯罪,多共同入股出资,设立赌博场子供人赌博;涉毒类犯罪为79件100人,占比59%,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两类犯罪,其中贩卖毒品犯罪32件51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43件45人,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针对“黄赌毒”犯罪呈上升趋势,区检察院加大对社会陋习现象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黄赌毒”犯罪的惩治力度。
(八)危险驾驶犯罪呈下降趋势,宽缓化处理取得较好效果
2017年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96件296人,同比下降8.6%,提起公诉166件166人。区检察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危险驾驶犯罪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实现了危险驾驶犯罪的“一升一降”,即不起诉率由2016年平均29.3%提高至2017年的42.8%,犯罪绝对数较去年同期下降8.6%,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案件数量,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